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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甘寨村11村民组与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91号 原告河南省新密市甘寨村11村民组。 负责人钱书战,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钱琛,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进财,该村委会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91号
原告河南省新密市甘寨村11村民组。
负责人钱书战,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钱琛,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进财,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范梦楠(实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密市甘寨村11村民组诉被告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新密市甘寨村11村民组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