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91号 原告河南省新密市甘寨村11村民组。 负责人钱书战,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钱琛,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进财,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江灿、范梦楠(实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密市甘寨村11村民组诉被告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新密市甘寨村11村民组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