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9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樊建宏,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峰,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王淑花,女,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钱改英,女,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冯进财,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贾松峰,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王淑花、钱改英、冯进财、贾松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用,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自动撤 诉处理。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