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与新密市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29号 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陈燕如,山西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战伟,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29号
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陈燕如,山西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战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组织机构代码56248223—2
法定代表人黄永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周亚光,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诉被告新密市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王村煤业)、被告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鑫、陈燕如和被告豫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亚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村煤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从2009年10月25日开始,原告先后与被告王村煤业签订了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王村煤业交付了相关的煤矿设备,2012年12月30日,双方通过对账,被告王村煤业仍欠原告货款367000元。2010年9月30日,王村煤业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王战伟签订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以合作设立新公司的方式对王村煤业进行兼并重组,新设公司为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村煤业偿还该欠款并从2012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豫能公司对被告王村煤业欠原告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和《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框架协议书》,用于证明被告王村煤业系合法存续的企业,被告豫能公司为兼并重组后依法设立的企业,均符合起诉主体的要求;二、《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交货验收单,用于证明原告依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交货义务;三、《华鑫公司对账单》及与王村煤业财务科长的对话录音光盘,证明截止2012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7000元的事实。
被告王村煤业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间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豫能公司辩称,王村煤业和豫能公司是两个分别的独立法人,王村煤业与原告的合同债务与豫能公司无关,豫能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豫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豫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企业基本信息,证明王村煤业的基本情况。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从2009年10月25日开始,原告与被告王村煤业先后签订了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王村煤业交付了相关的煤矿设备,2012年12月30日,双方通过对账,被告王村煤业仍欠原告货款367000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2010年,王村煤业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王战伟签订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协议,对王村煤业进行了兼并重组,新设立的公司为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王村煤业将其老井的矿业权、实物资产、货币等可利用生产性资产移交给了被告豫能公司。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村煤业偿还欠款367000元并从2012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豫能公司对被告王村煤业欠原告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村煤业签订的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王村煤业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村煤业支付剩余货款367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村煤业根据重组协议,将公司的矿业权、实物资产、货币等可利用生产性资产转让给了被告豫能公司,豫能公司应在接受王村煤业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密市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67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该欠款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在接受被告新密市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新密市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的367000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13元,由被告新密市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曲继峰
审 判 员  李桂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