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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甲源与河南华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盛公道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渠甲源,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华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申请人盛公道,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渠甲源因民间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渠甲源,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华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申请人盛公道,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渠甲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盛公道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渠甲源、马振宇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52号1号楼1单元3层12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266694-2号)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渠甲源、马振宇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52号1号楼1单元3层12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266694-2号)的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盛公道银行存款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