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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合国、崔金梅、周海宽、周晓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汴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崔金梅、女,汉族,住尉氏县。 周海宽、男,汉族,住尉氏县。 周晓迪、男,汉族,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周合国。 崔金梅、周海宽、周晓迪申请执行周合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汴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崔金梅、女,汉族,住尉氏县。

周海宽、男,汉族,住尉氏县。

周晓迪、男,汉族,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周合国。

崔金梅、周海宽、周晓迪申请执行周合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3)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立案。由于被执行人尉氏县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

尉氏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章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自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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