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汴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崔金梅、女,汉族,住尉氏县。 周海宽、男,汉族,住尉氏县。 周晓迪、男,汉族,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周合国。 崔金梅、周海宽、周晓迪申请执行周合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3)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立案。由于被执行人尉氏县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 尉氏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章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自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