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何庆国诉杜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35号 原告何庆国,男,196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杜新兴,男,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何庆国诉被告杜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35号
原告何庆国,男,196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杜新兴,男,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何庆国诉被告杜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6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王少磊独任审判,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庆国、被告杜新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庆国诉称,2013年1月4日被告杜新兴以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何庆国借款15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6厘给付利息。被告杜新兴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之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故诉之,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新兴辨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现无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杜新兴从原告何庆国处借款150000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6厘,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何庆国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月息0.006%厘。2013年元月4日杜新兴”。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6厘。该款借出后,被告以无经济能力偿还为由至今未还,现原被告因该借款的偿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杜新兴于2013年1月4日从原告何庆国处借款150000元,该事实有原告何庆国持有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告认可该借款事实及利率为月息6厘,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杜新兴偿还,被告杜新兴应予清偿并按月息为6厘的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对于被告主张的现无能力偿还等答辩意见,因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新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庆国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6厘的利率自2013年1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杜新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淑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