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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三揖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三揖,又名张三益,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于安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阳市卫生局农卫科科长,正科级。 安阳市北关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三揖,又名张三益,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于安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阳市卫生局农卫科科长,正科级。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三揖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三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张三揖,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滥用职权

2009年至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张三揖担任安阳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科(以下简称基妇科)科长期间,逢年过节接受安阳市多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的财物,在管理和考核安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未按照国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安阳市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料造假、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等问题未按要求进行处理,致使安阳市文昌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骗取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经审计,2009年至2010年11月,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不应列支在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的金额为人民币429609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三揖供述,证实其2006年至2010年任卫生局基妇科科长。基妇科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审批工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等工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城乡居民免费享受的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国家开始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放补助资金。2009年至2010年,其组织安阳市卫生局基妇科负责对市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年底组织考核,考核人员是相关专家和财政局社保科、人社局医保科人员,由考核人员进行打分。各区卫生局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进行考核打分,市区卫生局各占50%。基妇科负责汇总并制作考核通报,市财政局结合考核通报,拨付基本公卫资金。其不参与对社区工作的评分,主要负责组织、协调。2009年开始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相关的制度不是太完善,为了壮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量,在考核前,所有参与考核的人要开展培训,其在培训会上对参与考核的专家说质量要求要严,实际打分从宽。在考核过程中,其发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考核资料中都有造假行为,而且不完备,考核的专家们也发现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备,发现社区有造假的行为,其要求专家按照绩效考核方案标准扣分,但总体上要求专家们打分要从宽,所以即使专家们对造假的行为部分扣分,但总体得分不会太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了让其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考核及管理上对其社区服务中心照顾,逢年过节给其送过礼品、购物券、现金,其用于个人消费。2、证人祝某某、周某某、高某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安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存在资料造假行为,在安阳市卫生局、区卫生局进行先关考核时发现问题并未严肃处理,在考核得分上掌握的比较宽松,从而获取了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的拨付。同时,各社区服务中心人员在逢年过节时,为了与张三揖沟通感情,在考核和管理过程中得到照顾,多次给予钱财。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负责西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工作时的工作职责是健康教育工作。其经手的健康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考核资料有造假行为。4、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其负责宝莲寺镇卫生院全面工作,宝莲寺镇卫生院自2010年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这几年社区实际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能完成60%左右的任务,为了应对考核,其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料都存在造假行为。2010年至2013年,安阳市卫生局的张三揖组织带队对卫生院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时专家们发现我们社区的考核资料存在造假行为,并没有对造假的情况进行深究,只是口头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扣除相应的分,但考核组总体评分掌握的政策比较宽松,并不严格。5、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安阳市财政局社保科副主任科员,其参与2009年至2012年的公卫考核工作,负责对社区中心的财务进行考核,发现社区中心存在专款使用未设立专帐管理。6、财政部卫生部财社(2008)2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社(2010)311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7、安阳市卫生局、安阳市财政局安卫基妇(2009)50号关于印发《安阳市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安财社(2009)22号《安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明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或造成补助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的要求。8、安阳市卫生局、安阳市财政局安卫基妇(2010)3号关于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安卫基妇(2010)62号关于对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证明考绩与政府财政补助挂钩,考核组成员中有时任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农卫科科长的张三揖。9、2011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10、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豫卫妇社(2011)5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11、安阳市卫生局、安阳市财政局安卫妇社(2011)44号关于印发2011年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12、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卫生局安财社(2011)16号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3、安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相关文件。14、龙安区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上半年考核情况汇报。15、医疗机构简况、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包括殷都区梅元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内的19家社区中心简况。16、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2009年至2010年1至11月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不应列支在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的金额为4296097.09元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受贿事实

(一)2006年,被告人张三揖任安阳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期间,在办理安阳市成翔医院违规开展产科业务工作中,接受该医院院长王某某委托,在延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手续上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为此,被告人张三揖分两次非法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三揖供述,证实其在担任安阳市基妇科科长期间,负责产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安阳成翔医院的王某某为了能延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手续,在2006年分两次,每次5000元,共送给其现金10000元。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个人成立了安阳成翔医院,安阳市卫生局基妇科负责全市妇产科业务的管理工作,其为了感谢张三揖在其业务上的照顾,2006年,共送给张三揖人民币10000元。

(二)2010年,被告人张三揖任安阳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期间,在为安阳市文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执业许可等手续中提供便利,为此非法收受该社区中心主任牛某某给予的银行卡一张,卡上存有现金30000元。

2013年6月底,被告人张三揖按照和安阳市文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牛某某在其退居二线后表示感谢的约定,在安阳市华强城门口,非法收受牛某某给予的现金50000元,作为被告人张三揖任安阳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农村卫生管理科科长期间对文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帮助、照顾的感谢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三揖供述,2010年,其担任安阳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文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牛某某为了感谢其在文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帮助,牛某某送给其一张银行卡,里面存有30000元。在2013年6月底牛某某为了感谢其担任安阳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期间,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上的帮助,牛某某送给其50000元现金。2、证人牛某某证言,其个人投资的龙安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9年至2011年,其为感谢张三揖在申报、考核、检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多次帮助其完善手续、和上级领导疏通关系,在2010年送给张三揖一张银行卡,内有30000元。2013年6、7月份的一天,其按照事先约定的感谢费,送给张三揖50000元。其在申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时候有造假。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张三揖给其一张银行卡,其用于家庭开支,卡上有30000元。4、龙安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书,证明于2009年11月15日申请,牛某某为主任、法定代表人,审查人员意见中有张三揖的印章。5、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明细单,证明2013年6月30日,张三揖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存入50000元。

(三)2009年,被告人张三揖任安阳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期间,接受安阳市中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请托,为其在安阳市卫生局医疗器械招标和拨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该公司老板张某某给予的现金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三揖供述,2009年,其担任安阳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期间,负责过安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部分医疗设备招标及中标后验收拨款工作,最终安阳市中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老板张某某为了感谢其帮助尽早获得了拨款。张某某送给其50000元现金。2、证人张某某证言,2010年时成立百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任总经理。2009年5月份左右,张三揖给其打电话说,安阳市卫生局准备为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装备一部分医疗设备,基妇科具体负责此事。通过竞标,其的安阳市中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中标。发标单位组织对中标单位所供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财政局才可以向中标单位拨款。其为了感谢张三揖在招标和及时得到财政局拨付的货款等事项上的帮助,送给张三揖5万元人民币。3、招投标文件,证明安阳市中亚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于2009年2月18日与安阳市卫生局签订供货合同。4、安阳市市直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资金拨付通知书等证据,证明2009年5月,经安阳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对安阳市中亚医疗器材公司拨付采购资金。

综合证据:1、任职简历、职务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证明张三揖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安阳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2010年基妇科划分为农村卫生管理科和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并规定了相关科室职责。3、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4年3月14日,北关区检察院反渎局交来张三揖案件款28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三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张三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三揖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赃款人民币140000元,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

上诉人张三揖上诉称:1、对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打分是由专门的考核组进行,其负责的基妇科只是组织、协调考核组,并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由区卫生局管理,市卫生局进行指导,其没有管理资金使用的职责,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其收受牛某某的30000元和离职后收受牛某某50000元,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牛某某对其指导工作的回报,不构成受贿罪。3、其收受张某某的现金50000元用于公务车辆支出,没有据为已有,不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三揖所提对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打分是由专门的考核组进行,其负责的基妇科只是组织、协调考核组,并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由区卫生局管理,市卫生局进行指导,其没有管理资金使用的职责,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按照安阳市卫生局、安阳市财政局安卫基妇(2010)3号关于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安卫基妇(2010)62号关于对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安阳市卫生局、安阳市财政局安卫基妇(2009)50号关于印发《安阳市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安财社(2009)22号《安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张三揖的供述、证人侯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证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内容包含对公共卫生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张三揖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组成员,在对安阳市城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实际考核中,对发现的社区服务中心资料造假、资金未专款专用等问题未按要求进行处理,从而致使安阳市文昌社区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骗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4296097.09元的损失,其行为与该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三揖应构成滥用职权罪,故上诉人张三揖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三揖所提其收受牛某某的30000元和离职后收受牛某某50000元,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牛某某对其指导工作的回报,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张三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牛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实,牛某某为感谢张三揖在申报、考核、检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提供的帮助,事后送给张三揖30000元以及张三揖在职期间,与牛某某约定贿赂,退二线后收受50000元的事实,张三揖提供帮助均与其职务有关,其利用职务之便为牛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钱财,构成受贿罪,故上诉人张三揖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三揖所提其收受张某某的现金50000元用于公务车辆支出,没有据为已有,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张三揖在安阳市卫生局医疗器械招标和拨款等事项上为张某某所有的公司提供帮助,并事后收受张某某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三揖主张其将该50000元用于公务开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张三揖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三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张三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三揖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原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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