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段兴瑞,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按约定给付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62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存款162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振平 审 判 员 刘庆生 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师文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