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云峰,曾用名小光,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妨害司法于2014年2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0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丽杰,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云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云峰及其辩护人赵丽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1年,李某某(已判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河南省安阳市进行集资诈骗实际3亿余元。2011年6月13日,李某某用上述钱款为岳云峰购买一辆奔驰车,岳云峰明知该车系李某某用集资诈骗所得赃款购买的情况下,而故意隐瞒该车辆。经鉴定,奔驰车价值323,850元。 2011年6月26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项中的650万元转给岳云峰,因急需钱,李某某又要回230万元,岳云峰实得420万元。岳云峰在明知该钱款系李某某集资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将欠款用于做生意,直至被抓仍未归还。期间,岳云峰收到用于折抵25万元钱款的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经鉴定,丰田车价值203,763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岳云峰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某供述、证人田某、赵某某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还款收到条复印件、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岳云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岳云峰辩称,李某某确实以岳云峰的名义卖过一辆奔驰车,也给岳云峰转过650万元钱,岳云峰又给李某某转回230万元,但认为自己当时并不明知这些款项是集资诈骗所得,也不是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只是因为自己确实没有钱归还受害群众。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岳云峰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公诉人指控岳云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已判决)于2010年至2011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河南省安阳市进行集资诈骗实际3亿余元。2011年6月13日,李某某用上述钱款为岳云峰购买一辆奔驰车,岳云峰明知该车系李某某用集资诈骗所得赃款购买的情况下,而故意隐瞒该车辆。经鉴定,奔驰车价值323,850元。 2011年6月26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项中的6,500,000元转给岳云峰,因急需钱李某某又要回2,300,000元,岳云峰实得4,200,000元,其中300万用于支付与田某合作的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场地租金,合作失败后,田某将3,000,000元陆续归还岳云峰,期间,岳云峰收到田某的用于折抵250,000元钱款的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岳云峰在明知该钱款系李某某集资诈骗所得的情况下,而故意隐瞒,直至被抓仍未归还。经鉴定,丰田汉兰达汽车价值203,763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岳云峰主动退回奔驰汽车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岳云峰户籍证明; 2.被告人岳云峰供述与辩解,证实岳云峰与李某某是朋友关系,岳云峰通过朋友给李某某介绍了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聚恒公司)的老板刘某某,然后李某某把聚恒公司买过来。2011年6月份,李某某找到岳云峰购买岳云峰准备投资的高尔夫球场的别墅,给岳云峰650万元,后因李某某急需用钱,又转给李某某230万元,剩余的300万元租高尔夫球场地转给田某,120万元作为球场设计费,后高尔夫球场没有租到,岳云峰向田某要回170万元,其中55万元在孟某某招商银行的卡上,70万元支付设计费,45万元岳云峰办事用了。另外田某以25万元的价格顶给岳云峰一辆丰田汉兰达。李某某买了两辆奔驰,其中一辆在岳云峰名下。2011年李某某被抓之后岳云峰知道李某某的钱都是在安阳融资得来的钱,李某某出事后,岳云峰给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打电话问情况,李某甲说李某某因融资被抓;岳云峰对梅赛德斯奔驰车和丰田汉兰达车的鉴定价格没有异议; 3.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6月份,岳云峰让李某某去北京看一个高尔夫球场,第二天李某某通过银行转给岳云峰转650万元,后在岳云峰的要求下买了一辆商务车留给岳云峰。一两个月之后,李某某询问高尔夫球场的事,岳云峰说正在和卖高尔夫球场的人打官司,但钱没有给李某某;李某某给岳云峰的钱都是在安阳非法集资得来的; 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与岳云峰是多年的朋友,岳云峰名下的奔驰商务车已开回哈尔滨,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让岳云峰的司机将该车交公安机关; 5.证人田某证言及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一份、收条复印件五份,证实2011年6月份,岳云峰找田某要买田某高尔夫球场的85%的股份,说好是650万元,2011年6月30日要交租金,岳云峰给了300万元定金,但续租手续没有办下来,田某就陆续把300万元还给岳云峰,2013年12月31日田某转给岳云峰190万元,岳云峰让把钱转到北京兴诚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2011年11月18日,岳云峰把田某的一辆丰田汉兰达车开走,顶账25万元; 6.证人赵某某(哈尔滨市天宇送车公司工人)证言,证实公司委派赵某某把黑色奔驰车送达安阳公安机关; 7.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一份及发票复印件一份,显示购买的两辆奔驰车,每辆的购买价格为466900元,一辆购买单位是和龙江科瑞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辆购买单位是岳云峰; 8.安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两份及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两份,显示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扣押丰田汉兰达汽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奔驰商务面包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机动车等级证书一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本,并将以上物品移交殷都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组; 9.证人赵某甲(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人)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证言,证实赵某甲能够正确辨认出岳云峰是聚恒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某、岳云峰、孙某某、张某某、小某都是聚恒公司的人;岳云峰在公司负责生产和原料进入,并看见李某某来公司和岳云峰探讨事;在赵某甲在哈尔滨聚恒新能源公司干活时,看见很多人来厂里考察; 10.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28日10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农业银行将岳云峰抓获; 11.岳云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有被告人岳云峰的供述、李某某的供述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李某某以岳云峰的名义购买奔驰车一辆,并将650万元钱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岳云峰,后李某某又要回230万元,岳云峰实得420万元的情况,有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岳云峰是当时哈尔滨聚恒新能源公司的负责人之一,并且当时有很多人到该公司进行考察,且岳云峰供述自己是于李某某被抓时即知道该涉案款项的性质,并且岳云峰当时通过联系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确认李某某系因集资被抓,由此足以证实被告人岳云峰应当明知其从李某某处得到的款项系犯罪所得,有田力的证言及银行交易凭证、岳云峰书写证明一份证实其与岳云峰合作失败后,已将300万元陆续归还岳云峰,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岳云峰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云峰明知420万元现金及黑色奔驰车系李某某集资诈骗所得,而予以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云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岳云峰及其辩护人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涉案款项系李某某集资诈骗所得,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的意见,经查,有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岳云峰系哈尔滨聚恒新能源公司的负责人之一,且岳云峰供述自己是于李某某被抓时即知道该涉案款项的性质,并且岳云峰当时通过联系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确认李某某系因集资被抓,由此足以证实被告人岳云峰应当明知其从李某某处得到的款项系犯罪所得,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岳云峰及其辩护人辩称岳云峰是因为没有钱退还集资群众损失,不是有能力而不退还故意掩饰、隐瞒,岳云峰绝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的意见,经查,李某某以岳云峰的名义购买的奔驰汽车,一直由岳云峰实际使用直至案发,与田某合作所支付的3,000,000元也于合作失败后,由田某全部归还岳云峰,并且岳云峰收到田某用于抵账的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由此证实被告人岳云峰具备退还集资群众损失的能力,而故意隐瞒,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岳云峰案发后主动退出部分赃物,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云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子善 审 判 员 申瑛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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