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44号 申请执行人姚丽君,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晓飞,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刘红英,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全,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东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红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处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红英、张福全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处的应付账款47万元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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