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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丽君申请执行张福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44号 申请执行人姚丽君,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晓飞,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刘红英,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 被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44号

申请执行人姚丽君,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晓飞,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刘红英,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全,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东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红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处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红英、张福全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处的应付账款47万元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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