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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书霞申请执行陈月娥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02-1号 申请执行人耿书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月娥,女,汉族。 被执行人毕保钢,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7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毕保钢在金融机构存款3万元,现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02-1号

申请执行人耿书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月娥,女,汉族。

被执行人毕保钢,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7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毕保钢在金融机构存款3万元,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毕保钢在金融机构存款3万元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3万元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