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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春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朱春堂,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廷柱,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朱春堂,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廷柱,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涵永,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二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春堂、张旭东、尚廷柱、刘涵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30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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