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39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荣(又名徐国荣),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大德,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朱大德、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大德、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朱大德、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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