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54号 申请执行人段爱玲,女,1953年6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执字第50-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金融机构存款63 845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