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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爱玲申请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54号 申请执行人段爱玲,女,1953年6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执字第50-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54号

申请执行人段爱玲,女,1953年6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执字第50-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金融机构存款63 845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