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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刘X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女,1958年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平,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57年7月31日生。 上诉人马X与被上诉人刘X离婚纠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女,1958年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平,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57年7月31日生。
上诉人马X与被上诉人刘X离婚纠纷一案,马X于2014年3月24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马X与刘X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3、刘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马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司明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