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女,1958年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平,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57年7月31日生。 上诉人马X与被上诉人刘X离婚纠纷一案,马X于2014年3月24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马X与刘X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3、刘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马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司明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