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娄爱军、秦保军与被告张合国、张合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530号 原告娄爱军,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 原告秦保军,男,1958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勇斌,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上诉,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山民初字第530号
原告娄爱军,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
原告秦保军,男,1958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勇斌,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张合国,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张合堂,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
原告娄爱军、秦保军与被告张合国、张合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合国、张合堂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娄爱军、秦保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爱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