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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公诉机关于2014年10月20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审理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乡市关堤乡张八寨村李某某家中,因故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标、李某秀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在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12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乡市关堤乡张八寨村李某某家中,因故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计算。经查,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共住院22天,医疗费162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15元/天×22天),护理费1750.41元(29041元/年÷365天×22天),营养费330元(15元/天×22天),交通费酌定为300元,鉴定费2300元,误工费按90天计算为2089.80元(8475.34元/年÷365×90),共计23314.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经查询,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
2、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传唤到案。
4、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5、证人张某标证言证实2013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其和张吉党、李某秀等人在小红(李某某)家棋牌室打牌,小红坐在一边看,后张某某和他老婆以及两个年轻人先后闯进小红家的棋牌室,小红听见有人进来就扭头看怎么回事,张某某就朝小红的头上砸了一下,其看见是用砖头砸的,其就赶紧说“别打了!”随后张某某就拽着小红的头发把她推倒在了南墙跟,对小红开始拳打脚踢,打了几下后,就被张吉党和张景宇拉开了,小红满脸是血躺在了地上,头破了,腿走路一瘸一瘸的。
6、证人李某秀证言证实2013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其和张某标、张吉党等人在小红(李某某)家棋牌室打牌,小红坐在一边看,后张某某闯进小红家的棋牌室,小红听见有人进来就扭头看怎么回事,张某某就朝小红的头上砸了一下,具体用什么砸的其没看清,随后张某某用手抓小红并将她按在麻将桌上,对小红拳打脚踢,打了几下后,就把小红推倒在了南墙跟,小红满脸是血躺在了地上,头破了,腿走路一瘸一瘸的。
7、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15日下午15时许,其和张某标、张吉党等人在其家车库打麻将,突然张某某光着膀子,也没有穿鞋,手里拿着一块砖头来到其家车库,二话不说用砖头向其头上砸了一下,后把其跺翻在地,跺了其左腿小腿肚和膝盖,在场的人把张某某拉走了。在这之前的十几天,其和丈夫张景群拿着铁锹去上坟,路过张某某家商店门口,张某某的父亲张延臣在商店门口坐着,其丈夫张景群对张延臣说“咱都是一个村的,没事别告来告去的”,正说的时候,张某某他妈和老婆从屋里出来开始骂其丈夫,后吵吵几句就走了。村上的人都喊其“小红”。
8、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4月15日下午15时许,其爱人马金琴对其说,2013年4月5日下午张景群和他爱人小红(小名)拿着铁锹去其家里了,说举报他们开棋牌室了,要把其家人弄死完。听后,其就去张景群家了,到他家门口其就随手捡起一块砖,直接走向他家的棋牌室,看到他们在打麻将,其就打了张景群的爱人小红。过了10分钟左右,警察来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证据有,住院病例、相关的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证实被害人住院期间、医疗费及鉴定费情况;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伤残等级;交通费票据酌情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予以支持,计算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31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敬轩
审判员  张敬美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嘉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