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申字第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凤龙,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民,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领,又名孙苓,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 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建国、金庆立,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振,男,196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艳华,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和店镇孟杨行政村。 再审申请人李凤龙、孙民、孙领因与被申请人宋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凤龙、孙民、孙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