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9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想,曾用名韩万伟,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志良,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金秀,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韩想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兆坤,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汝南县三桥乡小学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田炳兰,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韩想、雷金秀因与被申请人韩兆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想、雷金秀申请再审称,(一)财产损失范围,不应以司法评估确认损失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以申请人韩想经过法院清点的财产损失为依据。(二)房屋应按建筑工程预算价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财产损失范围,2011年3月23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汝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损失范围进行了确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二申请人超过生效判决确认的内容不予支持。(二)关于韩想、雷金秀申请再审称,其被烧毁的房屋及大棚的损失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预算价计算,不应当按照评估价计算的问题。原一审法院委托驻马店市新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烧毁的房屋及大棚的损失作出评估,韩想、雷金秀虽对评估意见持有异议,并未申请重新评估,故被烧毁的房屋及大棚的损失应当按照评估价计算。韩想、雷金秀称其被烧毁的房屋及大棚的损失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预算价计算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韩想、雷金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想、雷金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 卓 亚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郑晓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