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段正丽,女,汉,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海臣,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伟,住正阳县。 原告段正丽与被告陈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陈华伟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查找不到其下落,本院又限期由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地。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段正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根富 审 判 员 杨 娟 代理审判员 闵 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欣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