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华舟,男,1972年5月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其明,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求实,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广林,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先福,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 上诉人余华舟、周其明因与被上诉人熊广林、叶先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华舟、周其明的委托代理人陈求实,被上诉人熊广林的委托代理人张亚非,被上诉人叶先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任 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