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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亭、某传、某船),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梁园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9日被商丘市中级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亭、某传、某船),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梁园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9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2012年6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2013年3月2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10时许,在民权县林七乡王双楼村北地,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向被害人朱某某询问虚假的林七乡药厂厂址为名获取朱某某信任后,以共同购药赚取差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5000元。并提拱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10时许,在民权县林七乡王双楼村北地,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向被害人朱某某询问虚假的林七乡药厂厂址为名获取朱某某信任后,以共同购药赚取差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四人以卖药、买药的名义进行诈骗,其装成其战友的朋友,是中间联系人,负责和被骗者牵线搭桥,引诱被骗的人上钩,取得被骗者的信任,姓雷的开车,教其怎么说、怎么骗;姓张的装成一个”蛮子”,是买药的,姓王的装成其战友的兄弟,是卖药的,其战友是虚构的,不存在这个人。预谋后,2014年7月2日,其四个开车漫无目的的溜,也没有明确目标,寻找行骗对象,走到民权县林七水闸至县城的大路上往西拐,走约一里地,一个老头骑一辆电动车从西往东来,姓雷的叫其和姓张的先下去,姓雷的和姓王的掉头往东去找“卖药的地方”,其和姓张的下车后,就往西走,姓张的在前面,其在后面,姓张的见了老头装成“蛮子”问老头这儿有生产“治癌灵”的药厂没有?老头说不知道。这时其到了他们跟前说其知道,姓张的说带他去一下,每人给一百块钱,其没让姓张的去,和老头往东去了“药厂”,碰见姓王的(虚构的其战友的兄弟)问他哥在家不?他说去郑州开会去了,其问他哥那个药厂生产的啥药?他说治癌灵,然后还故意大声让老头听见对姓王的说一个“蛮子”想买药哩,多少钱一盒?姓王的说30元一粒,卖给别人都是60元一粒。其对老头说这药有不少差价,一粒错30元,一千粒能赚30000元,赚了钱咱俩平分。给“蛮子”说这个药六十块钱一粒,而且厂里不能多卖,只能卖给一千粒。然后其假装往家里打电话要30000元,家里就剩20000元。其对老头说看能找10000元不,老头说只有5000元,其说跟别人借点。后其让老头回家拿钱去了,其没有走,一会另外三个同伙开着车过来了,其上车等老头,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看见老头拿钱回来了,其和“蛮子”(姓张的)就下车了,让车又开到了东边,老头跟其二人见面后就去姓王的那了,让老头赶紧把5000元钱给姓王的,姓王的说还差1000元,其对老头说让“蛮子”垫上,回来“蛮子”给钱时再把钱扣下来,把老头支走了,其四个就坐车回商丘了,每人分1100元,加了200元的油,余下的钱吃饭、住旅社花了。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日10时30分许,其骑电动车去林七集买农药,路上碰见一个“蛮子”问其这儿有药厂没有?其说不知道。这时过来一高个男子,“蛮子”就问高个男子这儿有无治癌症的药厂,他说有,是他战友开的,“蛮子”说带他去给100元好处费,高个男子、“蛮子”和其准备一起去,高个男子没让“蛮子”去,和其去了“药厂”,走到去王双楼的南北路上,高个男子说他战友的兄弟过来了,这时从南边又过来一个男子,见面后高个男子说找那男子的哥有事,刚碰见一个“蛮子”买药哩,让那男子给他哥打个电话多少卖给人家一点,他哥电话上说卖给30000元的药,并拿来样品,其和高个男子拿着样品见了“蛮子”,“蛮子”说就是这个药,“蛮子”要去药厂弄药,高个男子不让他去,便和其商量一人拿15000元,共30000元把药弄出来,60000元卖给“蛮子”,每人赚15000元,他说他有15000元,让其拿5000元,其就回家借3000元、从工资本上取2000元,把这5000元交给高个男子战友的弟弟了,高个男子战友的弟弟说还差1000元,高个男子让其找“蛮子”借,没找到“蛮子”,其就借了1000元去找高个男子,也没找到,才知道被骗了。

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其在母亲家听到朱某某在那喊他被骗了5000元,并帮他报了警。

4、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1点多钟,朱某某到其店里跟其借了1000元,没说原因。停了有两三个小时,朱某某又到其店里说被别人骗了5000元。

5、证人柴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十点多钟,朱某某到其家向其借了2000元,问他原因他也没说啥。当天下午两三点钟,朱某某回家中,其听说他被骗了5000元。

6、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朱某某借了其1000元,后来听说他被骗了5000元。

7、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显示现场提取烟头上的DNA来源于刘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民权县林七乡王双楼村北地王保众家附近和养鸭场附近小桥处各提取一枚烟头。

9、辨认笔录及被辨认照片,证实朱某某两次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

另有书证:

1、中国邮政储蓄出具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朱某某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7月2日取出现金2000元,交易机构是民权县林七支行。

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亭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9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刘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写给妻子的信,证实刘某某让刘某甲将刘某某诈骗别人的5000元交给民权县公安局。

4、刘某甲于2014年9月9日写的证明条、收条,证实刘某甲将刘某某诈骗的5000元交到民权县公安局,退给被害人朱某某。

5、破案经过,证实通过被害人朱某某报案及DNA数据对比,确认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并将刘某某抓获归案。

6、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刘某某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雪峰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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