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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年4月17日被逮捕,同年6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年4月17日被逮捕,同年6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彭业圣、张丙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白云村白云社区售楼部,为了多要赔偿款,与村内其他村民一起阻碍白云社区售楼部营业,并与购房户发生冲突。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积极参与,造成常某某、刘某某二人轻微伤,导致白云社区售楼部无法营业。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在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管制。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白云村白云社区售楼部,为了多要赔偿款,与村内其他村民一起阻碍白云社区售楼部营业,并与购房户发生冲突。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积极参与,造成常某某、刘某某二人轻微伤,导致白云社区售楼部无法营业。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二被告人均供述了2014年2月15日,在民权县尹店乡白云村白云社区售楼部,与本村村民一起阻碍白云社区售楼部营业,与购房户发生冲突的事实。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和李某乙是领头的,被征地的村民开会一般都是彭某某通知,彭某某领着几个女的看着售楼部,有人买房就将售楼部的生意搅黄,有一次还和售楼部的人吵起来了。彭某某和村里的几个妇女拉土把售楼部堵了。有几个妇女去售楼部看房,彭某某叫村里的人都去,村里去了一百多人,与买房的人吵起来了,将买房的人打伤了。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证明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是代表,在李某甲家开会说好的,村里的人没有事就在售楼部附近,有人买房就将售楼部的生意搅黄。2014年2月13日彭某某领着人到售楼部搅黄生意,和售楼部的人吵起来了,几个人拉土把售楼部堵了。2014年2月15日有人买房,彭某某和村里的人都去了,吵闹最凶的是彭某某、李某某。

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在李某甲家开会被征地户都参加了,听说村民拉土把售楼部堵了,还阻止别人买房,打伤了人。

5、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有人买房,白云村的几十个人到售楼部给买房的人说,房子没有手续,马上要扒掉。售楼部的人给买房人解释,村民就与售楼部的人吵,彭某某与几个妇女拉土把售楼部堵了。2014年2月15日有人买房,彭某某通知村里的人都去了,在闹事过程中,李某某通知了很多人,有个穿蓝色袄的妇女抓其的脸,彭某某和几个妇女拉住柘城的几个人,一个穿绿大衣的男人掐住其的脖子,李某丁把柘城的工人打到了,刘某某去拉,几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乱打她。

6、证人刘某某、吕某某、白某某、白某甲、韩某某证言,均证明2014年2月15日上午去白云社区售楼部买房,白云村的人去了一百多人,他们不让买房,并将刘某某、吕某某、白某某、白某甲、韩某某拉出去厮打的事实。

7、证人边会敏证言,证明彭某某和白云村的几十个人到售楼部捣乱,给买房的人说房子没有手续,马上要扒掉。售楼部的人给买房人解释,村民就与售楼部的人吵,有个姓楚的买房已经交2万元的定金,听她们说后又退了。彭某某与几个妇女拉土把售楼部堵了。2014年2月15日有人买房,彭某某通知村里的人都去了,有个穿蓝色袄的妇女抓常某某的脸,彭某某和几个妇女拉住柘城买房的几个人,一个穿绿大衣的男人掐住常某某的脖子,李某丁打买房的人打的较凶,一个穿红袄和一个穿紫袄的女人和几个男人围着那几个买房的女人打,刘某某去拉,几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乱打她。

8、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白云村的几十个人到售楼部闹事,要扒售楼部,用雪堵门。

9、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白云村的几十个人到售楼部捣乱,给买房的人说房子没有手续,马上要扒掉。售楼部的人给买房人解释,村民就与售楼部的人吵,有个姓楚的买房已经交2万元的定金,听她们说后又退了。几个妇女拉土把售楼部堵了。2014年2月15日有人买房,村里的人都去了,和买房的几个人吵起来了,常某某的脸流血了,买房子的一个高个子女人倒地下了。

10、证人李某戊、乔丽英证言,证明2014年2月15日在白云社区售楼部,彭某某、李某某参与了闹事。

1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李某甲、李某乙和其是代表,在李某甲开过几次会,开会时说过了年比较闲,没事都在售楼部门口玩,如有人买房彭某某就领着几个妇女将售楼部的生意搅黄。如果吵架,每家每户出一个人参与闹事。2014年2月13日彭某某、牛某某、董某某拉土堆售楼部门口了。2014年2月15日有人买房,彭某某领着几个妇女村去售楼部,村里的人也去了,和买房的几个人吵架,后来打起来了,吵骂最凶的是彭某某、李某某。买房子的一个五十多岁的女人到地下了。

1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2月12日,白云村的人到售楼部闹事,有个姓楚的买房已经交2万元的定金,听她们说后又退了。2014年2月13日又到售楼部闹事,几个妇女拉土把售楼部堵了。

13、证人李某己证言,证明土地赔偿款按每亩26000元村民已领走。其多次给李某庚、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等人讲政策,他们不听。白云村的人两次到售楼部闹事,彭某某等人拉土堵售楼部的门,有人买房彭某某就领着人在售楼部找事,不叫人家买,和售楼部的人吵架,买房的人吓得都走了。2014年2月15日,有人买房,白云村的人就到售楼部闹事,李某乙领着人冲到售楼部里面吵闹,几个买房的人与白云村的人发生争吵,几个男女围着她们就打,李某某在售楼部门口大喊,开发商打人了,快点上啊,走到人群里打一个妇女一拳;李某丙抓常某某的脖子了。

14、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彭某某领着其和董某某拉土将售楼部的门堵了。2014年2月15日,彭某某说有人买房,叫其和村民去售楼部,到售楼部里面彭某某和村里的人不让买房的人买房,和买房的人吵起来了,彭某某嗷的可狠。

15证人楚某某、王某某证言,证明楚某某在白云社区售楼部买房交过定金,王新放在白云社区售楼部买房交过钱了,听白云村的人说房产有争议,买了也住不成等,将定金和钱退掉的事实。

16、鉴定意见,证明常某某、刘某某之伤构成轻微伤。

1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商丘市土管局、民权县政府文件,白云村委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证明建设白云社区手续完备,征地赔偿款村民已领走。

18、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年龄和住址。

19、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已取得白云社区的谅解。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积极参与阻碍民权县尹店乡白云社区售楼部营业的活动,致两人轻微伤,导致白云社区售楼部无法营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利双

审判员  王雪峰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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