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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于同年1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57号起诉书指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在北关镇北村社区工地趁看管人员不注意时,多次从该工地用肩扛等方式盗窃方木、脚手架、脚手架的踏板、铁爪钩和铁卡扣等物,后经民权县物价局鉴定,其盗窃物品总价值为2298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失主蔡尚杰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吕某某证言、韩某某盗窃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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