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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衡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8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 被告人张衡,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 辩护人靳西彬、胡涛,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8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
被告人张衡,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
辩护人靳西彬、胡涛,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衡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对被告人张衡提起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月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张衡及其辩护人胡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3日晚12时许,被告人张衡携带西瓜刀、毛巾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新华西路三里桥骨科医院对面新西北村三里河西岸间道处,伺机抢劫作案。2014年6月4日0时许,暂住南阳市新西北村的赵某某下班回家,途径三里河边,被告人张衡一手持刀,一手拿毛巾欲捂赵某某的嘴,赵挣扎着从河提上坠落至河道下面,同时也将被告人张衡带落至河道下面。被告人张衡将刀架在赵某某脖子上实施抢劫,赵挣扎呼救。张衡用刀将赵某某的脖子、双手多处割伤,右手食指、中指割断,后受害人赵某某的丈夫武某某闻声赶到,在河提上制止。赵某某趁机向河对岸逃跑,被告人张衡追上后又朝赵某某头部砍了两刀,后将赵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沿河道逃窜。逃跑途中,被告人张衡将赵某某包内装的手机遗落在河边的杂草地里。逃至南阳市八一路三里河桥的下面时,被告人张衡将包内物品全部倒在地上,包内有手机、钱包、手机充电器、化妆盒等,将钱包里的一百余元现金拿走,其他物品遗弃在现场。经法医鉴定,赵某某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头部、躯干、四肢创口累计长71cm,构成轻伤一级,手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张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诉称,因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严重伤害,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张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2600.68元。
被告人张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现无赔偿能力。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晚12时许,被告人张衡携带西瓜刀、毛巾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新华西路三里桥骨科医院对面新西北村三里河西岸区间道处,伺机抢劫作案。2014年6月4日0时许,暂住在新西北村的被害人赵某某下班回家途径此处,被告人张衡一手持刀,一手拿毛巾欲捂赵某某的嘴,赵挣扎着从河堤上坠落至河堤下面,同时也将被告人张衡带落至河堤下面。被告人张衡将刀架在被害人赵某某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赵挣扎呼救。被告人张衡用刀将赵某某的脖子、双手多处割伤,右手食指、中指割断,后被害人赵某某的丈夫武某某听到赵的喊声赶到后,在河堤上大声制止。被害人赵某某趁机向河对岸逃离,被告人张衡追上后又朝赵某某头部砍了两刀,后将赵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沿河道逃窜。逃跑途中,被告人张衡将赵某某包内装的手机遗落在河边的杂草地里,逃至南阳市八一路三里河桥的下面时,将包内的钱包、手机充电器、化妆盒等物品全部倒在地上,并将钱包里的一百余元现金拿走,其他物品遗弃在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头部、躯干、四肢创口累计长71cm,构成轻伤一级,手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害人赵某某于2014年6月4日在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780.12元;同日转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至2014年7月11日出院,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8日再次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47天,支付医疗费59404.93元。鉴定费700元。上述费用共计60104.93元。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衡供述:2014年6月3日下午,我从家里出来带了一把西瓜刀、毛巾等工具准备抢劫。我从麒麟路走着往市里来,一直走到新华西路骨科医院对面的河边的道里,大约是夜里十二点左右,我在花坛边坐着等抢劫目标。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从新华路走了进来,当她走进道里约二三十米大树旁时,我一下子窜到她面前,用红毛巾捂她的嘴,她啊一声毛巾掉了,我用手抓住她领子,她一挣扎从河岸上掉到河道下面,把我也带着掉了下去。我俩都倒在一个斜坡上,她高喊救命,我用手捂住她的嘴,她挣扎很厉害,一直喊救命,我害怕就朝她脖子上割一刀,她继续喊救命,我着急又朝她脖子割两刀。她用手抓住刀刃夺刀,我把刀抽出来又刺她脖子,她用两手挡了。这时一个男的从河岸上过来喊一声,我手一松,那女的挣扎着往河里跑,我追上去将她扑倒,用刀往她头上砍了两刀。我到靠岸边把她的包捡起来往北跑了,那男的不追我了开始打电话。我跑到八一路桥下面,把包里的东西倒出来,有钱包、化妆盒、手机充电器等,钱包里有一张一百元和四张一元纸币,我把钱装进口袋,钱包扔了。我在河道下面跑了一段看见有一个阶梯,就从阶梯上到岸上······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在南阳市新华路格林酒店的足疗店上班,每天夜里十二点下班。2014年6月3日我下班后往家走,走到三里河河堤一棵大树时,迎面过来一个男的猛地窜到我面前,我吓一跳啊一声,不知怎么我和那人一起掉到河堤下面。我倒在斜坡上,他压在我身上,一手捂着我嘴,另一手用刀架在我脖子上,我意识到遇到抢劫了。我对他说把手机和钱包都给他,后来我俩滑到下面河里,我高喊救命挣扎着逃跑,他追上我用刀割我脖子,我用手抓住刀一边喊救命,一边和他夺刀,他按住我的头往水里按,用刀往我头上砍了两下,还要用刀割我脖子,我用两手护住脖子,他往我脖子上割了几下。后来我老公赶到在河堤上喊,歹徒就顺着河往北跑了。我老公把我扶上岸拉医院抢救······我的包被抢走了,里面有化妆包、钱包(100元现金)、手机和充电器等。我的头上被砍了两刀,脖子上两刀,双手多处被割伤,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割断,右手手腕被割伤。
3、证人武某某证言:2014年6月4日0时左右,我从暂住处出来接赵某某下班,她在格林酒店的足疗店上班。我沿着河边由北向南走,听见前面有人喊救命,我听出是赵某某的声音,就赶紧往前跑。到跟前我看见离新华路四五十米的河下面的水里,一个男的按住她的头往水里浸,我就高喊一声,那人跑了。我刚追出几步,听见赵某某喊我说她受伤了,她弯着腰用手捂着脖子。我俩从土坡上爬了上来,我打了110和120。不一会儿骨科医院来了两三个医生为她止血抢救。她的额头上有两处刀伤,脖子上有三处刀伤,右手食指、拇指被割掉,右小臂上有一处刀伤···
4、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608号鉴定书及补充,鉴定结论:赵某某的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头部和躯干、四肢创口构成轻伤一级,手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5、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抓获经过
(3)现场勘验笔录
(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6)扣押清单及照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住院的票据、病例、鉴定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张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衡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衡虽是初犯,但其犯罪过程中手段残忍,多次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身体多个部位受伤,应从严从重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衡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伤先后在南阳市骨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两次住院治疗47天,支付医疗费60104.9元,误工费(被害人系足疗师,服务行业)按2014年河南省服务行业年收入29041元计算标准每月2420元X6个月即14520元,护理费(被害人丈夫系农村居民)按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8475.34元计算标准每天23.2元X47天X2人即2181元,交通费343元,上述费用共计77148.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衡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民事未赔偿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二、被告人张衡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7148.9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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