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5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中栓,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 辩护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中栓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骞某某、齐某乙、齐德钦、齐兵、齐德玲以要求被告人陈中栓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一审以被告人陈中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中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中拴及其辩护人杜松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6日18时许,因被告人陈中栓将被害人齐文汉栽在齐家房后南侧、陈中栓家门前南侧路东空地上的刺树拔掉而引发二人纠纷,陈中栓在蒲山镇师杨庄汪岭6组11号其家门口附近与齐文杰发生口角,进而二人互相用拳厮扯,撕扯中被告人陈中栓将齐文汉推倒,并拿棍子舞扎被害人齐文汉,后被劝开。被害人齐文汉从厮打现场走约一二十米至村民王某三家门口附近时,突然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齐文汉左颞骨至顶骨线性骨折、左顶叶脑组织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颅前窝线性骨折,属轻伤,其死亡原因系急性冠心病发作死亡,头部外伤、厮打、情绪激动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中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陈中栓的供述、证人骞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中栓辩称:齐文汉的头部受伤不是我打的。 被告人陈中栓的辩护人杜松鼎认为,此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意外事件,陈中拴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一审认定事实与卷宗材料有矛盾,判决陈中拴有期徒刑三年不当。 被告人陈中栓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案发现场照片六张。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18时许,因被告人陈中栓将被害人齐文汉栽在齐家房后南侧、被告人陈中栓家门前南侧路东空地上的刺树拔掉而引发二人纠纷,被告人陈中栓在蒲山镇师杨庄汪岭6组11号其家门口附近与齐文杰发生口角,进而二人互相用拳厮扯,厮扯中被告人陈中栓将齐文汉推倒,并拿棍子打被害人齐文汉,后被劝开。被害人齐文汉从厮打现场走约一二十米至村民王某三家门口附近时,突然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齐文汉左颞骨至顶骨线性骨折、左顶叶脑组织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颅前窝线性骨折,属轻伤,其死亡原因系急性冠心病发作死亡,头部外伤、厮打、情绪激动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另查明,原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2014年4月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骞某某、齐某乙、齐德玲、齐德钦、齐飞与被告人陈中栓亲属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骞某某、齐某乙、齐德玲、齐德钦、齐飞对被告人陈中栓表示谅解。赔偿款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中栓供述: 2013年2月26日早上起床后,我就到王文太家里玩,后遇到闫飞和王文太他爸,我们几个约着中午到王文太他爸王传有家喝酒,后王某三、王丰文、王海玉、齐道春我们八个人一起开吃喝酒,从中午12点一直喝到3点左右,中间我借上厕所的机会起来走了,大约下午四点多,回到我家家门口,发现我家门口水泥路路东沿新栽了几棵小刺树,我知道是齐文汉栽的,因为去年他就栽过,只活了一棵,我没管。但是今天,我就生气了,我就直接用手把这几棵树连根薅了,扔在路边,然后我就回家了。快五点时,我听见齐文汉在门口骂谁把他栽的树薅了,骂得很难听,我就从大门后面拎个铁锨要冲出去(我怕齐报复打我,准备他打我时,我也用铁锨还手打他),我妻子张某某上去摁住铁锨,没让我拿,我出去以后看见齐文汉和骞某某在她家厢房后边站着,齐文汉站在我薅的花椒树跟前,我就对骂他,说是我薅的,当时我和齐文汉相距有5、6米远,他就走着往我身前来,我也走着往他身前去,我用手指着他的鼻子说,齐文汉你不识抬举,齐文汉用手把我的手推一边,然后我顺势用右手朝他右肩推了一把(我推的力气足以使成年男子后退几步),他就一屁股坐在地上了(是一块土地,地上不平坑坑洼洼的,地上砖头块子、石头子啥都有),这时,我儿子陈某乙、女儿陈某甲、妻子张某某都上前劝着拉我,我儿子抱住我,把我往家拉,齐文汉从地上起来后,拿个皮鞋从后面追上我,照我后脑勺打了两下,我扭头一看是他打我,很恼火,从地上摸了一根长一米左右、两公分粗的树棍,照着相距一米左右的他斜着乱舞扎夯了两下,我不注意打住他没有,也不清楚打在哪个部位了,后来,我儿子又从后面抱住我往后拽,我用棍子打不住齐文汉了,我就扔掉棍子,从水泥路路西拾起一块拳头大一两斤重的石头准备砸齐文汉,胳膊刚扬起来,我女儿陈某甲看见后,上去抱住我胳膊,石头我也没扔出去,齐文汉看我恼了,也往后退了,他妻子骞某某拽住他往东走了,我看齐文汉走远了,我家人死死抱着我连推带拉把我往家劝,我就放下石头,被劝在我家门口南边的路边歇口气,停有两三分钟,齐文汉离我二十多米远时,听见有人喊齐文汉摔倒了(后来才知道他倒在往他家拐的水泥路口那儿了),骞某某大叫:快来人啊,没有气了,我儿子、女儿都跑过去帮忙抢救,我以为齐文汉在讹我,没往跟前去,回家坐屋里,后来,听我妻子说齐的儿子回来把齐文汉拉医院去了,之后,派出所的人来我家把我带到派出所了。我和齐文汉撕扯时,我妻子、儿子、女儿、齐的妻子骞某某在场,除了我,没人打齐文汉,我儿子一直在拉架,可能拉过或拽过齐文汉,我没见齐文汉有外伤。我对齐文汉的死因鉴定无异议。我很后悔自己的行为,为小事惹这么大的事不值得,会积极赔偿齐文汉家。 ……近两年我们两家因为邻里纠纷吵架,齐文汉侄媳妇季巧云对我说他有病,让我别跟他一样,具体他有啥病我不清楚。我推他时,他往后退蹲在地上,屁股坐在地上,上身挺着,然后就直接就起来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骞某某证言: 2013年2月26日天黑时,我在家中做饭,我听到外面我丈夫和陈中栓相互对着吵骂,我出去走到我家东墙沙堆旁,听到用拳头打人的扑腾扑腾声,走到东墙扇子树时,看到我丈夫面朝北,屁股已蹲在南北水泥路地上,上身正往后仰倒,头和上身还没着地,他就自己站起来,陈中栓和他妻子、儿子、女儿站在水泥路旁边的土路上,我丈夫起来后要和陈中栓撕抓,陈某乙从身后抱住我丈夫,张某某和陈某甲也在拉扯,我没看清具体怎么拉扯的,我看见陈中栓从地上捡起一根七八十公分长、两三公分粗不是很直带有树皮的木棍,照我丈夫左耳后部夯了一棍子,我这时已走过来,我想把丈夫拉开,抱住我丈夫的陈某乙松开我丈夫,用手打我右眼一下,我就流泪,看不清东西,同时还听见木棍打我丈夫身上的声音,不知谁夺走了木棍,看到陈中栓去拿石头,我一边擦眼泪,一边拉我丈夫沿着东西方向水泥路往东回家,陈中栓拿石头要砸我丈夫,他妻子拉住石头没有砸过来。陈某甲推着我丈夫,说:现在不是说理的时候,推到王某三门前时我丈夫突然仰面倒地,我当时站在他后面大概7、80公分的位置,他倒在我怀里后随即坠倒在地上,屁股着地后上身头部也倒在地上,我赶紧扶他起来,他已经眼睛闭着不会说话了。头倒地时是否撞地我不注意。我丈夫有糖尿病,不知道他有冠心病。我的眼睛也看不出明显外伤。 (2)证人陈某甲证言: 2013年2月26日下午两三点时,我看见邻居齐文汉夫妇在万家门前水泥路东边栽树,下午五点左右,我父亲陈中栓酒后回家,给我妈说:水泥路东北角栽有四五棵花椒树,怕树长大扎着人、挡着路碍事,就出去拔了花椒树,回到我家院里。等一会儿,听见齐文汉骂着说谁把他的树薅了,我父亲就从我家院里拿把铁锨出来了,我妈、我跟着出来,走到花椒树旁边,我妈把铁锨夺了过来,我父亲往水泥路交叉口东北角土路方向骂着走着,齐文汉也骂着走着(他妻子站在他家东山墙附近),两人要凑到一块(这时我哥也出来了),我妈拉着我父亲胳膊往后拽,我站在我父亲和齐文汉之间,往后推我父亲,不让他俩接触到一块,争吵中,他俩站的方向不断变化,俩人扬起胳膊相互往对方方向冲,但我一直面朝我父亲站在他俩之间(看不到我父亲是否打着齐文汉,没看到齐是否打着我父亲),在土路和东西方向水泥路交界附近,我一转身看到齐文汉已面朝北坐在东西向水泥路地上(没看见他怎么坐在地上的),他又站起来骂着撵上来了,我哥抱着我父亲腰,我妈拉着我父亲胳膊,我站在他前面往后推他,齐的妻子也不拉齐,然后就凑一块了,我站在他俩中间挡着不让他俩碰面,往后推着我父亲,推一会儿,我又转身拽着齐德手腕往后拽,齐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我父亲也挣开我们,在我家附近拾起一块石头,我看见后跑过去拽着他的胳膊把他拿的石头夺过来扔了。然后,俩人又要凑到一起,我妈、我哥我仨上去拉我父亲,我站在中间推我父亲,我父亲往后退,没有人拉齐文汉,齐就追上来用自己的皮鞋打我父亲头上一两下,我哥、我妈我仨把我父亲拉到水泥路交口,齐又跟过来,我往后推了父亲,又去拉齐文汉,不让他俩凑一块,后来,齐的妻子和我又拉齐,我哥、我妈拉我父亲,才把两人拉开,齐德妻子我俩把齐沿东西向的水泥路往东拉,快到我二爷(王某三)家时,我才回家,我走到我家南墙我父亲当时坐的地方时,听见齐妻在喊齐,我转身看到齐头朝南躺在水泥路上,我就用我的手机打了120,看到齐闭着眼睛不会动,外面没有明显外伤。再以后,齐的儿子开车拉走了他。争吵时,就我父亲、我妈、我哥、我和齐文汉夫妇在场,我妈、我哥一直拉着我父亲,没接触到齐文汉,也没有拉他。我父亲和齐吵,但除了齐用皮鞋打他那次,他没接触到齐。齐妻开始不拉他,看着他和我父亲吵,也不劝架架,最后,才拉着齐文汉劝架。 (3)证人陈某乙证言: 2013年2月26日下午,我父亲把邻居齐文汉栽在他家房后、我家门前水泥路边空地上的几棵带刺的树拔掉了(影响我家通行),齐发现后就到我家门口骂,我父亲听到后就从院里出来和齐对着骂,并理论拔树这事,我出去看见齐文汉夫妇和我父亲、我妈、我妹妹都站在我家门口空地上,我父亲骂着往齐身边走,我妹妹怕他俩打架,已跑到父亲前面拦着他并往后推,我妈也在我父亲后面追着拽他,不让他上前,我妹妹推不动我父亲,就转身拦着齐劝他,我父亲绕过我妹妹,走到齐跟前,两人吵骂着相互推搡,我忙上前劝架,我没看清齐咋脱了一只皮鞋,手持皮鞋朝我父亲头上连打两下,我父亲恼了,齐文汉还一个劲往上上,我父亲挣着要上前和齐打架,弯腰从地上拾起一块拳头打小的石头,我赶紧抱着我父亲,我父亲舞着石头一个劲上前要打齐,我死死抱住他,使劲往后推,我妈也拉着我父亲,我妹妹在齐文汉前头劝齐,挡着石头,我父亲突然扬起了手中的石头,但没有扔出手,也没打着谁。齐害怕被石头打中,身子往后退了两三步,脚后跟拌着一块石头,一屁股坐在地上并仰躺了下去,接着立马站了起来,我妈我妹妹我仨拉着我父亲往家门口推,齐追到我家门口偏南的水泥路上,我松开父亲,往远处推了一把,我妈我妹拉着我父亲,我转身跑到齐跟前抱着他的腰,往他家方向推着送他,并说:今天这事大家都在气头上,先回去,明天坐一块好好说。我说着把他往回推,他妻子在他旁边往回走,我送有五六步远松开了手,又劝劝齐,他夫妇俩就沿水泥路往他家走了,我转身往家走,突然听见扑通一声,扭头看到齐文汉摔倒在他家房子东侧往北拐的路口处,齐文汉的老婆在旁边站着,我忙跑过去,看到他双目紧闭,身子一动不动头南脚北仰躺在水泥路上,头会稍微左右扭动(一会儿就不会动了),我喊他也喊不应。过了一会儿,他儿子开车到了,我们把他抬上车,把他送往医院。在我父亲从地上拾起一块石头之前,我没看见我父亲从地上拾棍子。我没打齐文汉。 (4)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3年2月26日上午10点多,我看见邻居齐文汉夫妇在我们两家之间南北向的水泥路东边种了一排花椒树。下午5点多,我丈夫酒后回家,看见了这些树,他说树长大了影响我们通行,就出去拔掉了这些树,之后回院里。十分钟后,我听见齐文汉在骂谁拔他树了,我丈夫听见后也从屋里出去了,和齐对骂,当时我迷迷瞪瞪的,记不清丈夫出去是否拿有啥东西没有。我怕他俩打架,也赶紧出去劝架,看见他俩相互骂着,走到一起互相拽拉,用拳头夯对方,我忙过去劝拉丈夫,但他俩相互撕扯着、拽着往西边的东西路上来。我只顾推我丈夫,没注意在场的齐德妻子是否劝齐,一分多钟后,我儿子和女儿都从屋里跑过来,他俩和我合力劝我丈夫,我儿子抱住丈夫的腰,我和女儿每人拉住我丈夫的一只胳膊,把他往家里拉,但齐冲过来,用鞋拍我丈夫头顶,不知拍了几下,我丈夫抱怨家人拉得死,让外人打了他,恼了,一个劲挣着,我没看清他在地上拾起什么东西,我仨把他抱着推到我家门口南边,他坐在路边的石头上,不吭声,没再和齐发生肢体冲突了。齐文汉也吵着骂着追到旁边,但他妻子拉着他,我儿子也过去劝他,推着让他先回家(我儿子没打他),和他妻子一人拉他一只胳膊往他家里拉,送有几步,他妻子拉着他往回走了,到王某三家门口,我看见齐文汉走着走着扑通一声倒在了路上,我儿子、我女儿和我忙到跟前,我让女儿回家拿个针,给齐的嫂子,让她在齐的脑门上扎针,想让他醒来,他一直不醒。他儿子开车过来,把他送医院了。以前,我家建了沼气池,夏季会往外流些粪便,为这事,齐文汉在村里告过我们、骂过我们,我们之间有些隔阂,其他没有啥矛盾。 (5)证人王某三证言: 2013年2月26日晚上,我回家吃饭,快到我家门口时,发现路边围一群人,过去一看是邻居齐文汉仰躺着(我不知躺着的原因),闭着眼睛,已不会动了,没看见他脸上有啥外伤,也看不见其他部位是否有伤。陈某乙摸着齐的肚子喊舅爷,我也没注意在场的其他人,我摸摸齐的鼻子,发现没气了,就给在场的齐德三说让赶紧打120往南阳送,齐德三给齐文汉儿子打电话,没多久,开来一辆面包车,拉上齐文山走了。在现场我没看见陈中栓。 (6)证人谢某证言: 2013年2月26日19时30分左右,我在值班时接到一个急诊病号齐文汉,经检查病人头部无伤痕,右侧颌下有一2厘米长、2、3毫米宽的擦伤,无意识,双眼瞳孔散大,无对光反应,皮肤苍白、发冷,颈动脉搏动消失,呼吸、心跳停止,我忙按压心脏,经抢救,心电图仍是一条直线,继续抢救到20时,我宣告齐文汉死亡,齐的心脏骤停具体病因不清,随行家属说齐一小时前与邻居争吵,被棍子打到过后背,随后晕倒突然昏迷的,他的血糖高。我推测他有糖尿病。 (7)证人陈某丙证言 2013年2月26日下午17时许,我听到外面争吵声,出去看见陈某乙、陈某甲在拉我哥陈中栓往他们家拉,我嫂子张某某嚷着让我哥回家,听到齐文汉在路东边和陈中栓对骂,没看见齐在哪个位置,陈某乙、陈某甲(没听见他俩骂)把我哥拉回家了,我就回家了,没看见打架。一小时后,我到我哥家,我哥说齐文汉在两家路口交汇处栽了花椒树,我哥怕树长大影响出路,就拔了花椒树,齐文汉发现后,就发生了争吵,听雪珍说齐文汉晕倒了。我不知道齐如何倒地的。 (8)证人周某某证言 2013年2月26日下午六点多,我家在门口吃饭,齐某甲过来说齐文汉躺地上不会吭气了,我就往齐文汉家去,走到王某三家门口,看见齐文汉头朝南腿朝北躺在地上,鼻子往外流血,别处没看到有伤,我上前拉拉他的手,他没反应,在场的人较多,但我因紧张没注意有谁,陈中栓的女儿打了120叫救人,齐文汉儿子找了一个车拉住他去医院了,我不知道之前发生的事。 (9)证人汪某某证言: 2013年2月26日,我和丈夫在家准备吃饭,听见外面有人吵,出去一看,在我哥陈中栓家门前东西路上几十米远处,我听见我哥和齐文汉吵吵(没听清吵的内容),看见齐被一人拉住顺着路往东走,我哥被他儿子、女儿、媳妇拉住往家门口走,没看见我哥和齐文汉他俩有接触,不知道他俩为啥吵,随后,我就回家了。我丈夫又出去了,我不知道他是否去看。几分钟后,我丈夫回来,他也没给我说啥。 (10)证人齐某甲证言: 2013年2月26日下午6点左右,我在家中听到外面有人哭喊(没听到有人吵架),就出来看,看到我爷齐文汉头南脚北在王某三家门口水泥路上躺在我奶骞某某怀里不会动了,喊他也没反应,天快黑了,我没看清他身上有无外伤,当时就他俩人。见陈中栓坐在他家门口外面的拐角处,我忙通知了我奶(姓姜)、我伯齐德信、我叔齐德三和我婶子姬某某,我不知齐文汉躺地上的原因,以前他有糖尿病。陈中栓和齐文杰以前为沼气的事吵过架。 (11)证人姬某某证言: 2013年2月26日下午五六点,齐德芳到我家说:齐文汉躺地上不会动了,让给她找个针,我就拿上针和我丈夫一块儿出去了。到地方看见齐文汉躺在他妻子怀里(我不知为啥躺下),闭着眼睛,张着嘴,没看见啥外伤,我伸手摸摸,发现他心脏不跳了,我丈夫就给他做人工呼吸,但没用,就打电话通知了他儿子,20多分钟后,他儿子开车回来,送他到南阳了。齐文汉和陈中栓家为修路闹过矛盾,吵了两句,但没有打过架。齐文汉平时有糖尿病。 (12)证人齐某乙证言: 我对我父亲死因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我认为造成我父亲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头被打伤,颅骨骨折,不是头部外伤、厮打和情绪激动诱发急性冠心病发作死亡,我申请重新鉴定。后经多方请教,我认为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病例报告等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客观的,也是可信的,我代表家人收回重新鉴定申请,不再提出重新鉴定 3、鉴定意见: (1)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豫郑大司鉴中心(2013)病检字第3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份: 检验结果:1、冠心病。心脏肥大;脾中央动脉玻璃样变性;少部分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性。2、肺、肾淤血水肿;肝水肿;脑、脾淤血。3、部分大脑蛛网膜下腔少许出血;脑动脉粥样硬化症。 (2)市局刑科所(宛)公(刑)鉴(毒)字(2013)078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一份: 检验意见:所送检材(死者胃组织、肝组织)中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氯丙嗪、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及毒鼠强。 (3)市局刑科所(宛)公(尸)检(法医)字(2013)L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一份: 论证:1、排除毒物中毒死亡;2、死者齐文汉左顶枕部头皮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左颞枕顶部骨膜下血肿、左颞骨至顶骨线形骨折、左顶叶脑局部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分析该损伤应系钝性外力所致;3、死者头部损伤后死亡过程较短不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过程;4、尸检见死者心脏体积偏大,病理检验见:冠心病;肺、肾淤血水肿;肝水肿;脑、脾淤血。综上分析其应系急性冠心病发作死亡,头部外伤、厮打、情绪激动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5、死亡尸检在最后一餐4小时以上、距尸检时间22小时左右;6、死者齐文汉左颞骨至顶骨线形骨折,左顶叶脑组织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颅前窝线形骨折,属于轻伤。 鉴定意见:齐文汉系急性冠心病发作死亡,头部外伤、厮打、情绪激动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4)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 4、书证: (1)被告人陈中栓户口证明一份 证实被告人陈中栓的刑事责任年龄。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方位平面图各一份;现场方位、中心现场概貌、提取的木棍被拔掉的花椒树苗照片共计12张;死者齐文汉的尸检解剖伤情照片共计62张; (3)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陈中栓无犯罪前科 (4)南阳市120急救中心证明 2013年2月26日18时46分接到18790933497(陈某甲)求救电话,随后15138635636就同一事件拨打120 (5)南阳市万和医院门诊病历 (6)抓获经过 经现场走访得知陈中栓有涉嫌伤害齐文汉的重大作案嫌疑,遂把其传唤到蒲山派出所进行讯问。 (7)蒲山分局于2013年3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办案人员向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反映嫌疑人陈中栓从厮打现场地上拾起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头去殴打被害人齐文汉,后被劝止。现场勘查人员告知案发现场小石块较多,且无明显血迹,无法辨别哪块石头是嫌疑人陈中栓拾起的那块,故未提取。 (8)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案件讨论分析记录 经审阅卷宗,根据原尸体检验照片及相关实验室检验结果,经讨论分析认为: ①、致伤物及损伤机制:死者头皮未见明显损伤,左顶枕部头皮下及左颞枕顶部骨膜下出血,呈片状,符合具有一定平面的钝性物体作用形成损伤特征。左顶骨、颞骨线状骨折,向前延伸至颅前凹,左顶骨骨折的后端骨折线拒不交叉,相应处头皮下及骨膜下片状出血,左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左顶枕部着力致颅骨变形所致。 ②、死亡原因:死者左侧颞顶骨线状骨折,左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病理检验见心脏左冠状动脉前降支、旋支、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狭窄分别达III、IV、III级,说明死者生前患有较严重的冠心病,结合理化检验结果和现场勘查调查情况,齐文汉应系外伤、情绪激动等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颅脑损伤可促进其死亡过程的发生。 (9)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证实2014年4月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骞某某、齐某乙、齐德玲、齐德钦、齐飞与被告人陈中栓亲属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附带民事原告方人民币1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骞某某、齐某乙、齐德玲、齐德钦、齐飞对被告人陈中栓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理。赔偿款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中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 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中栓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中栓辩称,齐文汉的头部受伤不是我打的。被告人陈中栓的辩护人认为,此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意外事件,被害人齐文汉故意妨碍被告人,挑起事端主观过错较大,陈中拴出于本能与其争吵撕扯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一审认定事实与卷宗材料有矛盾,且已赔偿被害人,双方已达成谅解,不应当对被告人再作有罪实刑判决。经查,被告人陈中栓与被害人齐文汉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致伤的过程有被告人陈中栓的供述、证人骞某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伤害后果有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被告人陈中栓与齐文汉相互厮打中将齐文汉推倒,并拿木棍殴打齐文汉,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齐文汉的身体健康,客观上实施了厮打、推倒、用木棍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尸检报告也认定被害人齐文汉左颞骨至顶骨线形骨折,左顶叶脑组织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颅前窝线形骨折,属于轻伤。因此,对被告人陈中栓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虽然死亡后果超出被告人陈中栓的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陈中栓对被害人齐文汉患冠心病事先并不知情,但其对齐文汉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等因素为齐文汉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致使齐文汉急性冠心病发作死亡,其伤害行为与被害人齐文汉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被告人陈中栓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被告人陈中栓的行为与被害人齐文汉死亡的结果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本案中被害人齐文汉的死亡系多因一果,其死亡原因系急性冠心病发作死亡,被告人陈中栓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中栓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民事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中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公安机关先行羁押的9日应予扣除。被告人陈中栓的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高和西 审判员 邢 莉 审判员 蔡 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