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满仓,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银仓,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青磊、秦思,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牛红现,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 原审被告刘保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进成,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新涛,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 上诉人刘满仓、刘银仓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牛红现、刘保玲、李进成、王新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刘满仓、刘银仓以服从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满仓、刘银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满仓、刘银仓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1元,减半收取3380.5元,由刘满仓、刘银仓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苟 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