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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恩祈与被上诉人付国通、吴建设、王连知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14号 上诉人(原审审第三人)王恩祈,男,汉族,2004年4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云杰,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佩林,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14号
上诉人(原审审第三人)王恩祈,男,汉族,2004年4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云杰,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佩林,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国通,男,汉族,1948年10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赢,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设,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知,女,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
上诉人王恩祈因与被上诉人付国通、吴建设、王连知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恩祈的法定代表人王云杰和委托代理人李佩林,被上诉人付国通的委托代理人付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建设、王连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玉凤(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