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14号 上诉人(原审审第三人)王恩祈,男,汉族,2004年4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云杰,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佩林,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国通,男,汉族,1948年10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赢,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设,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知,女,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 上诉人王恩祈因与被上诉人付国通、吴建设、王连知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恩祈的法定代表人王云杰和委托代理人李佩林,被上诉人付国通的委托代理人付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建设、王连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玉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