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秀华,女,汉族,1955年9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沛,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吴秀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海、李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再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吴秀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秀华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吴秀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