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明,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继红,女,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耀军,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永军,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进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宏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志刚、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胡赵亮,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 上诉人高永明、郭继红因与被上诉人王耀军、潘永军、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胡赵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永明、郭继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缓交至结案前,现本案已具备结案条件,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5年1月12日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二上诉人在该期限内仍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