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昆鹏,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思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马红霞,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韩昆鹏因与被上诉人司马红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昆鹏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昆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昆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韩昆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