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韩昆鹏与被上诉人司马红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昆鹏,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思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马红霞,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昆鹏,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思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马红霞,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韩昆鹏因与被上诉人司马红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昆鹏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昆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昆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韩昆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