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慧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铮,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大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峰,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大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铮,被上诉人郑州大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杰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