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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永现与被上诉人吴盼、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现,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敬民,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盼,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现,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敬民,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盼,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利、孟凡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光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永现因与被上诉人吴盼、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王永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永现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