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全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川,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仲,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兆新元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142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