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娥,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祥杰、何昭(实习),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林芳,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梦,董事长。 上诉人柳娥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英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4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娥于2014年12月10日以各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柳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