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苗晓静,女,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路巍(路玮)。 申请人苗晓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路巍(路玮)死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苗晓静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7年3月25日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子一女,随申请人一起生活,被申请人一直在外地,于2001年2月至今杳无音讯,经多方查找,毫无下落,无奈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维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路巍(路玮)死亡。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路巍(路玮)的基本信息,经本院核实,也不能确定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苗晓静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瑞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冬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