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47号 原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婉,该公司员工。 被告关昊,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宫平,女,汉族,1960年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23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人民陪审员 郭月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治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