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0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防,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200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在住处被监视居住,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防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国防酒后驾驶豫AB7XX号别克轿车行驶至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文化路时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张国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其抽血检验,张国防当时血醇含量为133.36/100ml,系醉酒状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国防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国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国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AB7XX的别克小型轿车行驶至郑州市北环文化路下桥匝道口处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57XXX的白色丰田越野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当场将被告人张国防控制。经检验,被告人张国防血醇含量为133.3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系被告人张国防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车未确保安全造成的,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国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9日22时许,其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57XXX的白色丰田越野车沿郑州市北环立交桥二层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口匝道时,一辆豫AAB7XX别克轿车突然从其左侧超车,与其驾驶的车辆相撞后继续行驶,其驾车将对方的车辆截停,就报警了。 2.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系被告人张国防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车未确保安全造成的造成的,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案佐证。 3.案发地点为郑州市北环文化路由西向东往北下桥匝道处。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在案佐证。 4.经对被告人张国防采血检验,张国防当时的血醇含量为133.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有血醇检验报告单在案佐证。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国防未取得驾驶证后驾驶涉案车辆的事实。 6.到案经过证明民警于2014年7月19日22时许在郑州市北环文化路由西向东往北下桥匝道处将被告人张国防抓获的事实。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国防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张国防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一致。 9.案发后,被告人张国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国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笑阳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国防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张国防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张国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国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监视居住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李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