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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诉刘炎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88号 原告周某,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师云恺,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88号
原告周某,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师云恺,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