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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淑娟诉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1号 原告姚淑娟,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丰海,局长。 原告姚淑娟诉被告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1号
原告姚淑娟,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丰海,局长。
原告姚淑娟诉被告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淑娟于2015年1月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淑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姚淑娟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建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