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027号 原告张付*,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玉忠,中牟县八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庆*,女,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 原告张付*与被告曾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付*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付*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2月份在郑州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相处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先后生育二个儿子,长子张营,次子张超震。1997年5月13日二人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和,多次发生打骂,双方矛盾不断,裂痕越来越深。2012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竟不辞而别,至今未归,原告也多次寻找音讯全无。被告离家出走达到二年半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郑州市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凌庄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的事实; 2、户口本1份,用来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张超震、张营均已成年的事实; 3,结婚证1份,用来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13日登记结婚; 4、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对张超震做的调查笔录1份,用来证明被告离家有两年了,其到其姥姥家找过被告也没找到人的事实。 被告曾庆*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2月相识并同居生活,1992年1月13日生育一子名叫张营,1993年6月20日生于一子名叫张超震,现已成年,1997年5月13日原、被告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7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自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原告起诉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付*与被告曾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付晓东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