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牟行审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李艳辉,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书霞,女,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07-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07-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