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031号 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负责人刘军群,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超,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 被告张超,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 被告段让花,女,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张超、段让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八元,减半收取三百四十九元,由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