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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A,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后于同年9月25日、10月29日、11月14日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A,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后于同年9月25日、10月29日、11月14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韦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0日5时许,张C(已判刑)在中牟县翠鸣湖对面极速网吧上网,趁被害人田BB睡觉时,将被害人田BB的一部“VIVOX3”手机盗走,后被告人韦A明知是被盗的手机,仍以500元的低价予以购买。经鉴定,被盗的“VIVOX3”手机价值2148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A于2014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韦A家属现已赔偿被害人田BB损失1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5时许,张C(已判刑)在中牟县翠鸣湖对面极速网络四通网吧趁被害人田BB睡觉时,将田BB的一部“VIVOX3”手机盗走。被告人韦A明知是被盗的手机,仍以500元低价予以购买。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48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A于2014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韦A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6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A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田BB陈述,证人张C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款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A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
损失,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朱海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鑫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