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张风领,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朱某甲之夫。 原告张银瑞,女,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系死者朱某甲之女。 原告张某甲,男,200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系死者朱某甲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风领,男,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张某甲之父。 原告李玉凤,女,194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之母。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喜关,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兆才,毛须亮(实习律师),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风领、张银瑞、张某甲、李玉凤与被告岳喜关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风领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岳喜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才、毛须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13年4月28日,原告以800元的价格在被告经营的“某某厨具”门市部(位于中牟县某某镇人民政府附近)购买小鸭圣吉奥牌热水器一台,被告负责安装。双方谈妥后,被告携带工具及设备来到原告家安装热水器。在安装过程中,被告严重违反安装操作规程,将热水器安装在洗澡间内,且未安装排气管。2013年12月23日晚上7点30分,死者朱某甲在洗澡间使用该热水器洗澡过程中,遭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经医生抢救无效。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赔偿。现四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四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中牟县人民医院2014年1月6日出具的编号0115981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一份,证明直接导致朱某甲死亡的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由医师医生边某某出具;2、保修卡一份,证明该台热水器系被告销售;3、照片一组,证明该热水器的说明书上注意事项明显记载了热水器必须要合格的技工安装在室外,并按说明安装排气管将废气排出室外,被告违反操作规程;4、证人张某乙出庭作证,证明其与原告一起购买并安装了被告的热水器,且同样未安装排气管道,未与洗澡间分离;5、遗体火化证明一份,证明朱某甲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于2013年12月25日火化;6、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张某乙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与原告张风领同一天购买的小鸭圣吉奥牌热水器,被告负责安装;7、个体工商户备案材料一组,证明某某厨具店是被告开办的;8、四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四份;9、中牟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死者朱某甲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10、中牟县某某街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死者朱某甲娘家家庭成员情况;11、中牟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朱某甲在家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被告岳喜关辩称,一、朱某甲死亡原因是正常病故,不是一氧化碳中毒。2013年12月25日,朱某甲火化时,中牟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和中牟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给中牟县殡仪馆出具的朱某甲死亡证明中,死亡原因是“正常病故”,不是一氧化碳中毒。二、中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没有科学依据,不真实,不具有法律效力。1、中牟县人民医院医生边某某对朱某甲抢救时,没有发现朱某甲有一氧化碳中毒的特征,所以边某某并未怀疑死者朱某甲是一氧化碳中毒,也不可能告知原告朱某甲是一氧化碳中毒,或者怀疑是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原告要求村委会出具朱某甲死亡证明时,就不会让村委会出具正常病故的死亡证明。2、根据中牟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接警记录,中牟县中医院、中牟县人民医院两次出警都未认定是一氧化碳中毒。3、第一次出警的是中牟县中医院,死亡证明书应当由中牟县中医院出具。中牟县人民医院出诊时现场已经变动,虽对朱某甲进行检查,但未发现朱某甲有一氧化碳中毒的特征,中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朱某甲《居民死亡医院证明书》没有科学依据。4、朱某甲是2013年12月23日病故,12月25日火化,而中牟县人民医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出具的时间是2014年1月6日,这是原告为了要求病故赔偿,才让中牟县人民医院出具朱某甲死于一氧化碳中毒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三、被告是根据原告的要求安装热水器。被告在安装热水器前,先让朱某甲、张风领详细看了《小鸭圣吉奥燃气热水器使用说明书》,并特别告知:该热水器必须分室安装,不能安装在洗澡间内,还必须自购排烟管道,将排烟管道接至室外,才能确保安全。朱某甲称:其家地方无法分开安装,只能安装在洗澡间内;购排烟管道很贵,其及家人不买。被告称:这样不安全。朱某甲称:洗澡时可以把窗户开开,烟气排出来就不会有事。被告看了朱某甲家的情况,确实无法分室安装,并且洗澡间内确实有一个不小的窗户,如果使用热水器时把窗户打开,就不会有事,就按照朱某甲的要求安装了热水器。被告是根据原告家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安装的热水器,无任何责任。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朱某甲死亡原因是正常病故,不是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与被告安装热水器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应当也不同意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岳喜关提供的证据有:1、中牟县殡仪馆办公室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各一份,证明死者朱某甲的死亡原因是正常病故,非一氧化碳中毒;2、中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边某某医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中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没有科学依据,仅是怀疑死者朱某甲是一氧化碳中毒;3、中牟县紧急医疗救援接警中心二份,证明死者朱某甲是正常死亡,并非一氧化碳中毒;4、小鸭圣洁奥热水器使用说明书一份,证明原告知道热水器应当自行购买排烟管道并接出室外,热水器应当分室安装。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原告家洗澡间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一份并附有照片。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有异议,并提供医师边某某的情况说明一份,本院分析认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证明力大于医师边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证据2、6、7、10,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证据3,被告对照片中拍摄的保修卡有异议,其他照片无异议,本院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中拍摄的保修卡是为了证明其与他人是同一天购买了同一品牌的热水器,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证据4,被告对同一天卖给张某乙热水器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证据5,被告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证据8,被告有异议,本院分析认为,该组证据能够与证据10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证据9,被告有异议,本院分析认为,该证据能够与证据1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证据11,被告有异议,本院分析认为,该证据与证据1、5、9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有异议,本院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5的证明力大于该组证据中的死亡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该组证据中死者朱某甲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证据2,本院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足以反驳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证据3、4,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本院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28日,原告张风领以800元的价格在被告经营的“某某厨具”门市部(位于中牟县某某镇人民政府附近)购买小鸭圣吉奥牌热水器一台,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上门安装。当天,被告携带工具及设备来到原告家安装热水器。该热水器使用说明书特别忠告:由于热水器工作时燃气燃烧耗用大量的空气并产生一氧化碳,而人体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会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热水器的安装方法:一、安装地点选择1、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7、下列房间或部位不得安装热水器:①卧室、地下室、客厅;②浴室;③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5m外不受限制);④橱柜内。二、设置给排气口的规定1、安装热水器的房间要设给气口和排气口……三、热水器的安装2、请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安装……四、排气管安装③排气管应有效排除烟气,截面积大于热水器连接部分的截面积……庭审中,被告称在其销售热水器时就知道燃气热水器应分室安装,应该安装排气管道,其系经过培训且培训合格的专业安装人员(无相关资质证件)。被告称其已经告知过原告张风领及死者朱某甲安装热水器的注意事项、使用说明,其是按照原告张风领及死者朱某甲的要求将热水器安装在洗澡间内,且未安装排气管。原告称被告未让其购买排气管道,让原告放心使用。热水器安装后,原告张风领并未阅读过注意事项及使用说明,原告张风领及家人便开始使用该台热水器。2013年12月23日晚19点30分,死者朱某甲在洗澡间使用该热水器洗澡时晕倒,被原告张某甲发现,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013年12月23日20时03分),中牟县中医院急诊科的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朱某甲现场死亡。原告家人又拨打120急救电话(2013年12月23日21时21分),中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的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朱某甲现场死亡。中牟县人民医院于2014年1月6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死者朱某甲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现场死亡(一氧化碳中毒)。中牟县中医院于2014年4月8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死者朱某甲现场死亡(一氧化碳中毒)。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原告家洗澡间进行现场勘验,该洗澡间位于院内北面二层楼房的一层客厅北面西侧(楼梯间),东侧是楼梯(带门)。该洗澡间南北宽1.25米,东西长3.3米,洗澡间北墙有一窗户,长约1.5米,宽0.9米。窗户距地面垂直距离1.65米。紧邻该窗户东侧安装有小鸭圣吉奥牌热水器一台,该热水器上面贴有特别忠告:热水器必须请合格的技工安装在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安装排气管将废气排出户外。该热水器底部与地面垂直距离1.46米,热水器顶部有烟道口,但未安装排烟管道。热水器右下方紧挨北墙上有液化气罐一只,窗户正下方有洗漱面池一个,热水器对面墙上(洗澡间南墙)有五灯浴霸(小天鹅牌)一只。浴室内有洗浴用品若干。原告张风领称事发当天窗户有个不大不小的缝,门也没有关严实。 另查明,死者朱某甲生前被抚(扶)养人有其母李玉凤,现年70岁,其子张某甲,现年11岁。死者朱某甲出生于1973年6月10日。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被告作为小鸭圣吉奥牌热水器的销售及安装者,明知热水器应分室安装,应该安装排气管道,而在未安装排气管道的情况下违规安装热水器,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张风领及死者朱某甲作为小鸭圣吉奥牌热水器的的购买及使用者,在安装及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购买排气管道,并且在热水器的机身上生产厂家明确标注“注意事项、使用说明”,故其对该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本院酌定被告岳喜关承担四原告损失的70%,剩余损失由原告承担。原告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69506.80元(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计算20年)、丧葬费18979元(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33766.38元(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被抚养人李玉凤现年70周岁,计算10年,被抚养人李玉凤由死者朱某甲及其大哥朱某乙、二哥朱某丙、三哥朱某丁共同赡养;被扶养人张某甲现年11周岁,计算7年,被扶养人张某甲由死者朱某甲与原告张风领共同抚养),以上原告损失共计222252.18元。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即155576.53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本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应承担175576.53元。原告其他损失由其自身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喜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风领、张银瑞、张某甲、李玉凤损失十七万五千五百七十六元五角三分; 二、驳回原告张风领、张银瑞、张某甲、李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岳喜关负担3411元,原告张风领、张银瑞、张某甲、李玉凤负担16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冉秀珍 审 判 员 唐慧良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孔旭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