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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利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88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利峰,男,1978年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02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88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利峰,男,1978年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02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利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0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左建国、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9日19时50分许,被告段利峰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LF077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开封县城关镇中学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中学街与文化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段利峰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0.11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利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段利峰的供述;2、书证,户籍身份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委托送检照片、查获的酒后驾驶车辆照片、呼气及抽血照片;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4、视频资料,查获、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利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利峰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段利峰的认罪态度、酒精含量、所驾车辆车型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利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培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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