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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二力,男,生于1975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二力,男,生于1975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9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6日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二力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二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二力到邻居张某某家拿其手机内存卡,和张某某的父亲说过话后到张某某家屋内,将其卧室内电脑桌中间抽屉内的9000元现金盗走并藏匿于家中车库。案发后王二力自动投案自首,已将钱退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二力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盗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开封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投案自首证明、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二力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二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扣除原被羁押14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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