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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40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香,女,1993年出生。2014年9月17日被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24日被临时羁押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40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香,女,1993年出生。2014年9月17日被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24日被临时羁押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香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6月份,被告人王金香伙同他人经开封县西姜寨乡牛头山村村民杨某某介绍,以结婚为名,骗取开封县西姜寨乡赵店村村民王某现金74000元。事后王金香分得赃款33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金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金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无异议,辩解称是分的赃款23000元,而不是3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被告人王金香伙同他人经开封县西姜寨乡牛头山村村民杨某某介绍,以结婚为名,骗取开封县西姜寨乡赵店村村民王某现金74000元。事后王金香分得赃款33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金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伙同他人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按被告人王金香伙同他人骗取财物74000元的总数额追究被告人王金香的法律责任,被告人王金香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金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金香的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扣除原被临时羁押的期间。)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智 伟
审判员 王艳茹
人民陪审判员陈子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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