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467号 原告武庆领,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任集乡田楼行政村武楼。身份证号:412725196511204613。 被告钟道章,男,畲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富泉乡力华村榕树下2号。身份证号:350125197612041730。 原告武庆领诉被告钟道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庆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道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庆领诉称:被告钟道章承包了洛阳紫荆(金)城C031区4号楼劳务工程,被告雇佣原告做杂工,杂工费用共计547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50000元,剩余4700元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4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钟道章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庆领为被告钟道章承包的洛阳紫金城C031区4号楼劳务工程做杂工,劳务费未结清,2014年1月15日,被告钟道章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武庆领洛阳紫金城C031区4号楼植筋工程款肆仟柒佰元(4700)人民币。欠款人:钟道章。”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钟道章欠原告武庆领劳务费,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4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钟道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庆领劳务费47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道章承担(受理费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红雨 代审判员 : 张 露 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秀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