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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贵香与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1027号 原告魏贵香,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永力,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 原告魏贵香诉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1027号
原告魏贵香,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永力,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
原告魏贵香诉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贵香诉称,2012年11月3日,原告为享受优惠价格购买被告承建的房屋,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购房意向协议二份,预约房屋二套,每个协议约定:“…乙方(原告)预购面积202平方米,优惠价3000元/平方米(享受正常售房期间正常购房户的同等待遇),限定1#-17#楼中优先选定。(二)乙方于2012年11月3日向甲方(被告)交纳陆拾万零肆仟叁佰元整,小写604300元(详见缴款收据)。(三)乙方购房意向有效期8个月(5个月),有效期满后,如乙方放弃购房意向,甲方应及时办理退订手续,除退还预交款外,每月补偿乙方玖仟零陆拾元整,小写906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预定金1208600元,购房期限到期后,因原告经济困难,放弃购房意向,并经与被告协商其同意退还上述款项及每月支付补偿款18120元,但其至今未能履行,经原告多次找其催要,但其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退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208600元,并按约定每月支付补偿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经纳入安阳市文峰区监管帮扶企业,并由安阳市文峰区政府成立了监管帮扶组,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贵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卢 旭
责任编辑:海舟